8月19日,我国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联合教育部、财政部、卫生健康委等部门共同发布了《关于领取个人养老金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一举措犹如久旱逢甘霖,为个人养老金的领取之路注入了新的活力。该通知对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方式进行了全面的梳理和规范,自9月1日起正式实施。
这份重要通知的发布,无疑为广大的个人养老金领取者带来了福音。其中,新增的三种领取条件,就像三把开启养老金大门的金钥匙,为符合条件的个人提供了更多选择:
1. 在申请前的12个月里,如果个人(或其配偶、未成年子女)因基本医保而支付的医药费用,在医保报销后,个人自付的部分(即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费用)累计超过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上一年度的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这样的个人就有资格申请领取个人养老金。
2. 在申请前的2年内,如果累计领取失业保险金达到了12个月,失业人员也可以成为养老金领取的合格者。
3. 正在领取城乡最低生活保障金的人群,同样可以享受这项福利。
在此之前,符合条件的参保人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一是达到法定领取基本养老金的年龄;二是完全丧失劳动能力;三是长期定居海外(或境内)。
值得一提的是,此次通知的发布,不仅丰富了个人养老金的领取条件,还为广大参保人拓宽了养老金的申请渠道。除了传统的通过个人养老金资金账户开户银行申请外,现在新增了国家社会保险公共服务平台、电子社保卡、掌上12333App等全国统一的线上服务入口,以及参保人当前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这些服务入口的增设,无疑为申请者提供了更加便捷、高效的服务体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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