悲剧发生:10岁孩童不幸遇难,溺亡于水中 家长决议对四名同龄人提起法律诉讼

图片[1]-悲剧发生:10岁孩童不幸遇难,溺亡于水中  家长决议对四名同龄人提起法律诉讼-阿旺资源分享网

2024年的春天,粤北的河源,正是草长莺飞、万物复苏的季节。三月,春风轻拂,带着暖意,五张稚气未脱的脸庞,在这美好的时光里,一同踏上了桥下水潭边的欢愉之旅。孩子们在春风的吹拂下,笑声洒满了河畔,那份纯真与快乐,仿佛能驱散世间的一切烦恼。

起初,他们在水边的浅滩嬉戏,笑声此起彼伏,快乐无比。然而,随着好奇心的驱使,三名孩童忍不住踏入了深水区,仿佛闯入了一个全新的世界,未知的领域让他们既兴奋又紧张。

10岁的小明与8岁的小红,在嬉戏间不慎失足,跌入了波涛之中。水中的波涛汹涌,让他们瞬间失去了平衡,惊恐的叫声在河面上回荡。11岁的小东,眼见同伴遇险,心中焦急万分,却因深水阻隔,只能站在岸边,无力地呼喊,眼睁睁地看着小明奋力游回。

9岁的小丽与11岁的小天,目睹了这一幕,心头一紧,立刻放声呼救,并迅速拿起电话手表,向外界传递求救信号。电话那头的声音急促而紧张,传递着孩子们生命垂危的信息。

救援队伍如同闪电般赶到,他们争分夺秒地展开救援行动。然而,命运却无法被逆转,终究未能挽回小明的生命。悲痛欲绝的小明父母,无法接受这个残酷的现实,将那四名同龄的孩子及其家长,推向了法律的审判台,寻求赔偿。

河源市和平县法院在审理此案时,以理性的笔触,勾勒出了未成年人世界的脆弱与无奈。这些孩子,虽对河边游玩与河中游泳的危险有所感知,但身体与心智尚未成熟,面对突发状况,自保之力尚显薄弱,故不属于法律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主体。

在小明溺水之际,法律亦明文规定,未满12周岁的未成年人,若自身安全无法保障,便不能苛求其承担超出能力的救助义务。而其他同伴的呼救与报警,已尽到了与其年龄、智力、体能和经验相匹配的救助责任,对于小明的离世,他们并无过错,无需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小明的父母对一审判决难以接受,遂提起上诉。河源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审理后,驳回了上诉,维持了原判。审理此案的法官,用严肃而深情的语言,向全社会发出了警示。

每一场未成年人溺水事件,都是对生命脆弱性的无情敲打。未成年同伴并非法律规定的法定救助义务人,本案中的救助主体,其能力有限,不应有过高的施救期待。若不幸发生溺水,除了亲自施救,同伴应积极呼救、寻求成年人的帮助或报警,在其能力范围内,尽力争取最佳救援时机。

同时,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必须时刻绷紧安全之弦,增强监护意识,切实履行监护责任,尽到教育和保护之责,确保孩子健康成长,远离溺水之殇。这不仅是法律的教诲,更是对每一个家庭、每一个社会的深刻警醒。

文章来源:尔德资源分享网 https://edvjjs.cn/

© 版权声明
THE END
喜欢就支持一下吧
点赞14 分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