军人婚约解除后拒绝退还16.6万元彩礼,法院作出判决

图片[1]-军人婚约解除后拒绝退还16.6万元彩礼,法院作出判决-阿旺资源分享网近期,江苏省泗洪县人民法院对一起财产纠纷案作出判决,要求三名被告退还彩礼共计16.6万元。

王甲在服役期间,经媒人介绍与王乙相识,并发展成为恋人。2021年9月,两人订婚。王甲在订婚当天向王乙的母亲赵某某支付了16.6万元的订婚礼金,并为王乙购置了一辆价值约30万元的车辆。然而,由于王乙不愿继续与王甲交往,双方解除了婚约。

在婚约解除后,王乙及其家人仅同意退还车辆,但对于彩礼款却拒绝退还。因此,王甲将王乙、王乙的父亲王丙、王乙的母亲赵某某告上法庭。

经法院审理,认为王甲支付的16.6万元订婚礼金属于彩礼范畴。鉴于两人已分手,并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也未共同生活,法院支持了王甲关于返还订婚礼金16.6万元的诉讼请求。据此,法院判决王乙、王丙、赵某某返还王甲彩礼16.6万元。判决生效后,在法院的督促下,王乙已将彩礼16.6万元返还给王甲。

彩礼的定义及范围

彩礼是指在男女双方缔结婚姻的过程中,依照当地风俗习惯,男方或其家庭成员向女方或其家庭成员支付的大额金钱及贵重物品。在某些地区,女方也可能向男方支付彩礼。从法律角度来说,彩礼属于以婚姻为最终目的的赠与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彩礼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彩礼规定》),以下情形中的财物不属于彩礼:在节日、生日等具有特殊纪念意义的时刻给予的较小金额的礼物或礼金;为表达或增进感情而进行的日常消费性支出;其他价值较小的财物。

哪些彩礼需要退还?

法律规定,不得以婚姻为名索要财物。若一方以彩礼为名索要财物,另一方要求退还,法院应予以支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五条,以及《彩礼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的规定,关于彩礼是否应退还及退还比例,有以下几种情况:

1. 未登记结婚且未共同生活的,或者已登记结婚但未共同生活的,应退还彩礼。

2. 未登记结婚但已共同生活的,是否退还彩礼及退还比例应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 已登记结婚并共同生活的,彩礼给付的目的已经实现,在离婚诉讼中通常不支持退还彩礼。但在共同生活时间较短且彩礼数额过高,或婚前给付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情况下,可结合具体情况决定是否退还彩礼及退还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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