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名男子主动放弃了对其已故父亲遗产中房产的继承权,但法院最终裁决,他的放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

图片[1]-一名男子主动放弃了对其已故父亲遗产中房产的继承权,但法院最终裁决,他的放弃行为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效力。-阿旺资源分享网

在这个充满变数的人间,一位父亲在肩负起养育子女的重任与继承家业的机遇面前,竟然选择了玩弄心机,用算计来应对生活的挑战。他一边拖欠着子女的抚养费用,一边却将本应属于他的遗产拱手相让,这样的行为,不禁让人怀疑他究竟是在精心计算“如意算盘”,还是在暗中策划着某种诡计。

近期,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浦东法院)就审理了一起这样的案件,最终判决该男子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为正义的天平增添了砝码。

故事的主人公小宸,是蒋先生与梁女士的儿子。2017年,这对曾经恩爱的夫妇因感情破裂而走到了离婚的边缘,法院判决蒋先生自2016年12月起每月支付1500元抚养费,直至小宸18岁。然而,蒋先生并未如约履行这一法定义务。

梁女士曾多次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却因蒋先生无财产可供执行而屡屡碰壁。然而,她却在一次偶然的机会中发现,蒋先生的父母名下有一套房产,其父于2016年11月去世,该房产后来以210万元的价格出售。按照继承法,蒋先生应继承其父亲50%的产权份额,这笔钱足以弥补他拖欠的抚养费。

但令人费解的是,在梁女士申请调查令后,她发现蒋先生和他的母亲在公证中明确表示放弃继承,导致该房产的50%产权份额最终由蒋先生的姐姐继承。梁女士认为,蒋先生在负有法定抚养义务时放弃继承,这一行为显然是为了逃避支付抚养费,严重损害了小宸的利益。

因此,小宸将蒋先生和他的姐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无效,并要求蒋先生的姐姐返还蒋先生应得的份额。

面对指控,蒋先生和他的姐姐辩称,放弃继承与支付抚养费无关。蒋先生在放弃继承时仍有工作和收入,有能力支付抚养费,后来失去工作是意外情况,且放弃继承是自愿的,并非为了逃避责任。

然而,法院审理后认为,子女抚养费是基于父母与子女的身份关系而产生的法定义务。尽管法院之前已判决蒋先生需支付小宸抚养费,但他却长期未履行。在明知自己有抚养义务且未支付抚养费的情况下,蒋先生主动放弃继承,不久后失去工作,进一步失去了履行抚养义务的能力。蒋先生放弃继承的行为损害了小宸的利益,具有明显的恶意,因此法院判定蒋先生放弃继承房屋产权份额的行为无效。这不仅是对蒋先生行为的严厉谴责,更是对正义的坚定维护。在判决书中,法官明确指出,父母作为孩子的第一监护人,理应竭尽全力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成长。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对小宸的合法权益给予了有力维护,更向那些试图逃避责任、玩弄“如意算盘”的父母发出了强烈警示。继承权,作为公民民事权利的重要组成部分,本应赋予继承人自主选择的权利。然而,在行使这一权利的过程中,继承人们必须坚守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循公序良俗的规范,绝不能将继承权当作逃避法定义务的借口。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的明确规定,如果继承人因放弃继承权而导致无法履行法定义务,那么其放弃继承权的决定将被视为无效。这一规定旨在强调,继承权并非个人可以随意处置的私权,而是与法定义务紧密相连的权利。

更令人警醒的是,抚养责任是源于父母与子女之间那份法定身份的纽带,其义务性质之坚定,不容置疑。无论是家庭条件优越还是家境贫寒,父母对孩子的抚养责任都是无上的,他们必须不遗余力地保障子女的基本生活需求和健康成长。任何试图通过转移、隐瞒甚至放弃财产,企图规避这一法定义务的行为,都是对法律的公然挑衅,是对社会公德的严重违背,更是对未成年人合法权益的严重侵犯。

对于此类违法行为,法律将予以严厉打击,相关责任人必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这起案件的审理结果,不仅为小宸赢得了应有的权益,也为全社会树立了一个警示,提醒所有父母,抚养子女是法律赋予的责任,不容推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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