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童座椅调整不当导致幼弟不幸离世 家长对汽车制造商提起200万元赔偿诉讼,法院驳回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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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溯至2023年5月1日的拂晓时分,宗某驾驶着自己的商务车,载着妻子吴某以及年幼的两个孩子,驶向了目的地——医院。车内的座位安排是:他本人坐在驾驶座上,妻子吴某坐在副驾驶座,5岁的女儿被安置在第二排的左侧座位上,而2岁7个月的儿子则独自坐在第三排的左侧,当时他正专注地玩着手中的手机。就在车辆在路口等待红灯的间隙,吴某突然察觉到女儿将座椅向后大幅移动,当她回过头时,惊恐地发现座椅紧贴着后方的儿子头部。孩子俯卧在地,没有任何反应,脸色青紫,显然是缺氧缺血性脑病导致的严重状况。夫妻俩立刻紧急停车,对孩子进行急救,并火速送往医院。然而,尽管救治努力,男孩最终还是因缺氧缺血性脑病抢救无效,离开了人世。

事发半年之后,宗某夫妇怀着悲痛的心情,向上海浦东新区法院提起了诉讼,将汽车制造商告上了法庭。他们指出,汽车存在严重的设计缺陷:座椅调节系统在碰撞时无法自动回缩,机械压力过大可能对乘客造成伤害,且座椅旁没有设置醒目的警示标识。因此,他们认为制造商未能履行其安全警示的责任,要求获得包括医疗费和死亡赔偿金在内的200万元赔偿。

在法庭上,汽车制造商出示了关键证据,证明其车型不仅通过了国家强制产品认证,而且其座椅调节系统符合手动操作的安全标准。特别值得注意的是,车辆附带的《用户手册》中,以醒目的黑体字明确警告用户“必须安装儿童保护装置”,并强调不当使用安全座椅“可能造成儿童严重或致命伤害”。企业方面明确表示,事故的根本原因在于父母未能履行监护职责,既没有为幼儿配备安全座椅,又让两个孩子在没有监管的情况下乘坐车辆。

经过详细的调查,法院确认涉案的7座商务车在2021年3月已经通过了检验并合格出厂,完全符合国家技术规范。

在判决书中,法院特别引用了《产品质量法》第四十六条,明确指出“产品缺陷”必须满足两个法定条件:存在不合理危险或不满足国家安全标准。在本案中,车辆既不存在国家标准违规的情况,座椅功能也处于用户自主控制范围内,所谓的“感应回缩功能”超出了普通消费者对汽车座椅的合理安全预期。

审判长奚少君在解释法律时明确指出,父母在此次事故中存在双重监护疏忽:首先,未为2岁的儿童提供安全座椅,直接违反了《未成年人保护法》第十八条关于“配备儿童安全座椅”的强制性规定,同时也忽视了上海市关于未满4周岁儿童乘车必须使用安全座椅的地方性条例;其次,在行车过程中长时间忽视后排儿童的动态,默许5岁的儿童操作机械装置,导致近在咫尺的幼儿处于危险之中却无人察觉。“警示标识不能替代监护人的眼睛”,这句话在判决书中明确界定了产品责任与监护责任的界限。即使座椅上增加了警示标签,也难以预防监护人在完全疏忽情况下的极端事件。该案件不仅荣登全国法院优秀裁判文书百篇榜单,其示范意义更是超越了单个案例的范畴。实际上,此案深刻重申了三项至关重要的法律原则:首先,产品的安全性必须建立在合理使用的条件之上;其次,警示义务的界限必须明确界定;最后,父母的监护责任不仅是法定的,而且具有强制性和不可转让性。

在众多网民对男童不幸早逝的离世表示哀悼的同时,法律专家们更深入地思考了此案对社会治理的深远启示。一些网友对父母在监护责任上的“不尽责”和“推卸责任”行为提出了质疑,甚至有人呼吁汽车制造商在硬件防护方面加大力度,比如为可调节座椅增设儿童锁定功能。然而,在更为理性的声音中,我们看到了司法判决在明确责任的同时,更应致力于构建一个保护儿童的全方位合力。监管部门需加强对安全座椅普及率的严格检查,社区应积极开展监护能力的培训工作,汽车制造商应优化儿童友好的产品设计,而父母们则必须时刻牢记,法律赋予他们的监护职责,是孩子们最坚实、最可靠的“生命防线”。这一切的努力,都是为了构建一个更加安全、和谐的社会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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