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先生,山西大同的粮商,近期向华商报大风新闻伸出了求援之手。他焦急地向我们反映,自五一节前,他已将价值上千万元的玉米入库,却至今尚有粮款未结。这批玉米原本是售予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的,然而,该公司却陷入了严重的结款困境。
涉事公司虽然回应称已将款项支付给了委托人,但委托人却坚称资金已被挪用。在这场纷争中,公益律师对涉及的法律关系进行了深入剖析。
粮商之困——
往昔,粮食款项的结算如同行云流水,通常一日之内便可完成。然而,今年五一前夕,李先生却遭遇了前所未有的拖延。他担忧玉米在仓库中存放过久,恐致变质,陷入钱款两空的绝境。
李先生透露,他平日里肩负着从粮农手中收购粮食的重任,再将它们运送至河北天元公司的粮库。“往昔,粮食一经验收和称重,款项便会迅速到账。”李先生回忆道,“随后,我会将款项逐一发放给粮农。”然而,今年五一前夕,他将价值360余万元的玉米运至河北天元粮库后,却迟迟未收到结算款项。
起初,对方以假期期间财务部门不办公为由,拖延了支付。五一假期过后,他们又提出延期支付,时间一拖再拖,直至5月20日。我们当地的几位粮商向粮仓的负责人寻求解决方案,最终他向我们出具了欠条,承诺在7月10日前若仍未支付粮款,我们将有权将粮食拉走。李先生表示,在此之后,他个人陆续支付了大约100万元,目前仍有250万元未支付,而所有粮商被拖欠的粮款总计超过1000万元。
李先生感慨道:“这笔钱,是下游粮农们辛勤劳作一年的成果!”他补充道,“更令人担忧的是,粮食存放在仓库中未能及时处理,一旦发生变质,我们可能面临既失钱又失粮的困境。”
公司回应——
款项被委托人挪用,粮食短期内不会变质
李先生表示,他们后来向河北天元公司追讨款项,但公司回应称,之前与他们洽谈的粮库负责人并非该公司员工,而是粮食公司当地的合作伙伴,即受托人。粮食公司声称已将款项支付给该受托人,但该受托人却将款项挪用,这让粮商们感到困惑。
李先生指出,每次粮食入库时,粮库方所出具的单据上均标注为“天元(火山粮源农副产品有限公司)质检单、过磅单”,并透露该仓库系河北天元租赁火山粮源的设施。李先生表示,他们先前误以为河北天元直接负责收粮,并未意识到仓库管理实际上是由天元的委托人承担。“粮商们提到,这位委托人在粮库中展现出一定的领导风范,并负责粮食的验收工作。”李先生说。8月13日,华商报大风新闻记者深入山西大同,探寻一桩粮食收储的疑云。记者与河北省天元国有粮食收储库有限责任公司负责人取得联系,揭开这场纷争的冰山一角。
这位负责人坦言,粮库虽为公司租赁,但一切事务皆由委托人打理,双方合作已久。他强调,公司已将粮款悉数支付给委托人,对此次事件亦给予高度重视。目前,入库粮食由公司妥善保管,短期内不会出现变质等风险。
然而,委托人的回应却另辟蹊径。他自称并非粮食公司员工,而是“合作伙伴”。他承认粮款已收,却因其他用途而未能及时结算,导致粮商和粮农约1000余万粮款被拖欠。他承诺,正积极筹措资金,预计五六天内解决大部分欠款。
面对粮食可能因长时间存放而变质的问题,委托人表示,正与粮食公司协商解决方案。
法律专家——
表见代理,责任难逃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著名公益律师赵良善指出,《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二条对“表见代理”进行了明确界定。本案中,粮商将粮食运至天元公司租用的仓库,磅单上每次都标注了天元公司名称,李先生在天元公司租用的仓库办公,这些事实均表明粮商有理由相信李先生代表天元公司收购粮食,因此,李先生的行为构成表见代理。
据此,天元公司应对李先生的行为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粮商有权向其追讨粮食款项。赵良善建议,粮商应妥善保存相关证据,如粮食交付凭证、磅单、与李先生或天元公司人员的沟通记录等,这些证据对于未来的维权至关重要。
面对困境,粮商应勇敢维权,通过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