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检察院对涉嫌合同诈骗罪的李某提起公诉。李某曾以拍摄电影为名,虚构了一个强大的投资背景和明星阵容,骗取他人两百多万元的投资款。法院依法判处李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20万元。
李某在电影行业多年,长期担任跑龙套角色。因负债累累且长时间无角色,他决定通过寻找投资人来填补资金。他注册成立影业公司,贷款购买豪车,塑造“金主”形象。
2018年,李某结识制作人张某,提出购买剧本版权并聘请其为导演,共同筹备电影。张某同意并协助李某完成备案。此后,李某频繁举办茶会、聚餐,一方面巩固“香港知名制片人”身份,另一方面寻找目标。
在一次茶会中,李某结识日化公司经营者陈某。得知陈某有广告宣传预算,李某吹嘘项目已获过亿投资,拥有强大明星阵容,声称可免费宣传陈某产品,按票房分红。
为赢得陈某信任,李某声称最大投资方为一家大公司。陈某信以为真,与李某签订合同,投资260万元,约定2022年初上映,若年底未上映可全额退款。
然而,电影上映临近,项目却无进展。2022年12月,陈某要求探班,李某以涉及国家机密为由拒绝。陈某怀疑并要求退款,但李某失去联系。
警方调查发现,除陈某外,无其他投资人。所谓“大公司”实为李某借用朋友注册的“某某公司”,非陈某理解的“某某卫星导航”公司。李某将260万元投资款用于偿还个人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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