逆行大妈不幸摔倒致死,家属向顺行者索赔60万,法院判决: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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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件概述

在2019年3月8日,王姨计划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市,其子小王陪同她至火车站。中午12时22分23秒,王姨与小王在火车站二楼进站口西侧的人工检票口遇到小张,小张手提行李箱刚通过安检,正准备前往同一检票口。12时22分27秒,王姨突然转身逆行,企图跟随小王离开检票口,五步之后即在22分30秒时,与小张的行李箱相撞并跌倒。王姨在摔倒后休息了两分钟,随后由小王和工作人员搀扶离开现场,并自行乘坐火车前往石家庄。抵达后,王姨出现头痛、头晕等严重不适,意识不清,随后被石家庄市急救中心接至医院救治。经过两次转院治疗,王姨于3月24日因脑硬膜下出血和呼吸衰竭去世。

诉讼请求

小王认为小张对王姨的摔倒负有主要责任,应至少承担60%的责任,因此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小张赔偿包括医疗费、住院伙食补助费、交通费、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和精神损害赔偿在内的共计60余万元。

被告抗辩

小张则辩称,虽然王姨的摔倒与小张的行李箱有关,但他并未实施侵权行为,也没有法定作为义务,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并请求法院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法院审理

本案的争议焦点在于小张是否因过错导致王姨摔倒。法院认为,事发地点位于火车站,作为公共交通枢纽,此处王姨摔倒的地点是进站检票口旁。在正常情况下,乘客检票后应直接乘车,不会从进站口逆行。因此,王姨及其子小王在逆行返回时,理应承担更高的注意义务。

王姨在行走五步后不慎撞到小张的行李箱,这表明王姨与小张之间保持了一定的距离。在王姨逆行时,她本应避让正常行进的旅客并留意周围环境,然而,她未能履行应有的注意义务,因此她对事故的发生存在一定的过错。小王作为陪同王姨前往火车站的家属,有责任对王姨进行适当的照顾。

关于小张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的问题,小张是正常进入检票口的旅客,他手拉的行李箱并不超大或过重,且行李箱始终在其控制范围内,并未离开。

王姨从转身到撞到行李箱的时间不足4秒。作为正常行进的旅客,小张既无法预见到王姨会突然转身逆行,也无法在短短3、4秒内做出可能发生意外的判断并采取相应的避让措施。在此情况下,行走的注意安全义务应由突然逆行的王姨承担,而不应归咎于正常行进的小张。

综上所述,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小张对王姨的摔倒既无主观故意,也无过失,因此不应承担侵权责任。判决结果如下:驳回小王的诉讼请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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