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蓝山县“90后”乡村医生刘某赟涉嫌强奸两名未满14岁女童的案件进行了二审宣判:维持强奸罪罪名,但将刑期从一审的八年减至六年。
与一审相比,刑期缩短了两年。判决书中提到,改判的原因是“刘某赟在犯罪过程中未使用暴力、威胁等恶劣手段,也没有造成严重后果”。根据刑法规定,使用暴力、胁迫或其他手段强奸妇女的,将面临三年以上十年以下的有期徒刑。对于奸淫未满十四周岁的幼女,将以强奸罪论处,并从重处罚。
由于被告刘某赟的父亲刘志军曾担任蓝山县检察院副检察长,以及刑期的调整,该案件迅速成为公众关注的焦点。在案件审理期间,刘志军以近亲属的身份全程为儿子辩护。
这起案件是继河南省南阳市镇平县法院法官毕祺祺为其母亲“涉黑”案辩护之后,又一起近亲属担任辩护人的案例。根据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或被告人在押期间,可以由其监护人或近亲属代为委托辩护人。其中,“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
公众关注的另一个焦点是,受害者索赔要求与判决结果之间存在巨大差距。受害者之一来某某被诊断出患有“抑郁状态”,曾出现自伤和自杀行为,并因此次事件被迫转学。她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刘某赟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医疗费等共计215.2万元。
一审法院判决赔偿医疗费、交通费等损失共计人民币286.24元,二审维持原判。
一审被判八年刑期
刘某赟是蓝山县某镇卫生院的编制内职工。他与通过社交软件结识的中学生来某某相识,来某某生于2009年10月。
2023年9月21日,刘某赟与来某某约定在江华瑶族自治县的一家酒店见面,并在同一房间中共度了一夜至次日清晨。
当晚,来某某的母亲发现女儿彻夜未归,登录女儿的手机QQ后发现,刘某赟向女儿发送了酒店定位以及不雅图片和视频,于是她模仿女儿的语言和用词进行“套话”。
刘某赟与来某某母亲的对话记录。图/受访者提供
根据对话内容,当来某某的母亲询问与刘某赟发生性关系的次数时,刘某赟回答,“我记得,但你肯定不记得了”。随后,当来某某的母亲发信息要求他说明,否则她不会约他时,并发送了数字“6”,刘某赟则回复了数字“1”。来某某的母亲认为这是刘某赟承认了一次性关系,而刘某赟坚称,与数字“6”一样,“1”也是网络用语,是对“不然我不约”的回应,意思是“你爱约不约”。
9月27日,来某某向其母亲坦白,在9月21日晚与一名网络男子发生了性关系。次日,母女二人前往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报案。来某某陈述,在酒店时对方试图脱她的裤子,并威胁说:“你不给我脱,我就打你!”她因害怕而没有继续反抗,该男子随后与她发生了性关系。
刘某赟供认,他和来某某在酒店各自睡在两张床上,都穿着衣服,并未发生性关系。
在来某某母亲报案当天,据江华瑶族自治县人民医院妇科诊断,来某某处女膜有陈旧性裂伤。
在两人共宿酒店的18天后,即2023年10月9日,永州市公安司法鉴定中心接受江华瑶族自治县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的委托,对送检的检材和样本进行了DNA检验。鉴定结果显示,来某某阴道中段拭子(沉淀)未检出人精子DNA。
对于检方指控刘某赟强奸的另一名中学生廖某某,廖某某称,她与微信昵称为“何哥儿”,自称真实姓名为“何某赟”的男子,在2022年8月至2023年6月期间,在永州市冷水滩区某酒店共发生了三次性关系。
刘某赟供称,他对廖某某的微信昵称没有印象,并否认自己在微信上自称过“何某赟”。然而,在一审庭审时,刘某赟承认与廖某某多次见面。消费明细账单等记录显示,刘某赟曾在上述同样日期入住相关酒店。
庭审中,刘某赟否认与两名幼女发生过性关系。刘志军认为没有充分证据证明刘某赟犯有强奸罪。
江华瑶族自治县法院审理后认为,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刘某赟奸淫两名不满14周岁的幼女,其行为构成强奸罪,判处刘某赟有期徒刑八年,并判其赔偿来某某医疗费等损失286.24元。
刘某赟不服,上诉至永州市中级法院。2024年10月和2025年1月,永州市中级法院先后两次开庭审理此案。
争议中的口供录音
在强奸案中,由于缺乏第三方证据,司法审判往往高度依赖口供。然而,在刘某赟案中,争议焦点之一便在于两名幼女口供证据的合法性。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于2023年5月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性侵害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意见》,询问未成年被害人时必须进行同步录音录像,录像需全程不间断,不得剪辑。然而,刘某赟案件中,来某某的四次询问录音中均无声音,且首次询问时来某某佩戴口罩,这引发了合法性争议。刘志军认为,这些录音录像不应作为定案依据。
来某某的母亲解释称,女儿戴口罩是因为害羞且不想暴露长相。二审法院回应称,录音录像的无声部分是由于设备故障,公安机关已给出合理解释。同时,首次询问中虽戴口罩,但通过发型、姿态和母亲陪同等细节可以确认是来某某本人。其他无声音的录像中,来某某的面部清晰,举止正常,表明侦查人员未使用非法手段。
廖某某的询问也遭遇了类似问题。二审判决书显示,廖某某的四次询问中,三次是在家中进行且未同步录音录像,只有一次全程录音录像。
刘志军指出,廖某某对刘某赟的描述中,除了戴眼镜外,其他特征如发型、脸型和身高均不符。二审法院认为,廖某某对身高的描述与实际存在差异,考虑到她为未成年人且距离事件发生已有七个多月,记忆偏差符合其年龄和认知特点。
除了同步录音录像,案件中的关键证据还包括非亲历者无法知晓的细节。两名幼女都提到了刘某赟下体毛的特征,描述了“阴毛长到肚脐眼位置”和“下半身隐私部位毛发旺盛,都长到肚子上去了”。
2023年10月12日,江华瑶族自治县看守所拍摄了刘某赟从肚脐至下体部位毛发旺盛的体貌特征照片。刘志军指出,关于“阴毛长至肚脐眼”的细节,是在来某某于2023年10月8日的陈述中首次提出的。此前五天,刘某赟曾描述自己的身体特征为“体毛多,阴毛长至肚脐眼”,但刘志军认为这违反了“先供后证”的证据采纳原则,可能是由公安办案人员引导所致。
二审法院认为,该描述是来某某在校对笔录时自行添加的,其顺序并不影响描述的真实性,且没有证据显示公安机关有指证行为。
刘志军还提到,在二审中,刘某赟脱去上衣,展示了其胸骨凹陷和肋骨外翻的异常体态,但这些情况在笔录中未被两名被害人提及。另外,来某某笔录中提到的在宾馆房间桌子上找到避孕套的情况,缺乏证据支持,且案件证据显示刘某赟在住宿宾馆时并无避孕套的结账记录。
尽管有转账记录显示,刘某赟在入住酒店当晚支付了200元押金,次日中午退还的押金为182元,存在18元的差额,但判决书中并未对这18元差额的用途进行说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