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概述
在高某的羊场附近,有三只大型烈性犬被饲养。尽管这些犬只曾多次扑倒并咬伤他人,但高某并未采取任何预防措施来防止类似事件再次发生。一天,马某经过高某的羊场时,一只狼狗从狗笼底部逃出,咬伤了马某的颈部和面部,导致马某当场死亡。现场调查显示,狗笼置于土质地面上,底部没有铁网阻挡,笼子与地面之间的缝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逃脱,笼顶也没有铁丝网,仅用建材板简单覆盖。
法院审理结果
法院审理后认为,高某饲养的三只大型烈性犬具有高度攻击性。尽管犬只被关在笼中,但由于笼底与地面之间的缝隙较大,犬只可以轻易逃脱,存在潜在的危险。此外,高某饲养的烈性犬之前已经多次发生扑倒、咬伤他人的事件。高某作为成年人,应当预见到疏于监管大型烈性犬可能导致的严重后果,但由于之前的类似事件只是赔款了事,高某并未对此给予足够的重视,导致马某的死亡。高某的过失行为与马某的死亡有因果关系。高某的辩解理由“马某是被狗咬死的,与其无关”不能成立。根据高某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对社会的危害程度,法院依法判决高某犯过失致人死亡罪,判处有期徒刑六年六个月。
法官观点
公民有养犬的自由,但同时也应遵守社会公德,避免噪音扰民、环境污染、惊吓或伤害他人。依法文明养犬是社会责任和法律义务。如果饲养犬只造成他人损害,饲养人和管理人需承担民事侵权责任。未牵绳遛狗或放任犬只恐吓他人,可能会受到警告、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故意或过失造成人员伤亡的,甚至可能面临刑事追究。法官呼吁广大爱狗人士在享受养犬自由的同时,也要考虑公共利益,共同维护和谐的人居环境。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相关规定依此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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