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对决:母亲要求女儿辞职照顾自己,补偿490万,母女因租金问题对簿公堂
一审法院查明:靳某与吕某为母女关系。2023年12月21日,靳某签署协议,内容为:“鉴于年龄和健康原因,需要有人照料,于2021年与女儿吕某协商,让她辞去广州的工作回北京。双方达成协议,将出售位于西三旗某小区的两居室所得的490万元房款全部给予吕某,作为她辞去工作后无收入来源的补偿。房款已全部支付。吕某作为我的监护人,应承担赡养责任,支付我的一切养老费用,包括住院医疗费、房租及其他合理开支,直至我去世。去世后的丧葬费用也由吕某承担。本协议不得单方面解除。”
靳某向一审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吕某返还490万元。庭审中,靳某表示于2021年4月出售自有房屋,售房款共计490万元,其中480万元及10万元已分别支付给吕某。吕某承认收到490万元后用于购房。
靳某提出上述协议由吕某起草,由靳某签名盖章。靳某主张吕某未履行赡养义务,因此请求撤销协议。吕某表示,自2021年从广州回到北京后,她独自居住,平日为靳某购买食品、衣物、支付房租,负责靳某生病、住院、请保姆等费用,已经履行了赡养义务。
吕某提供了靳某的遗嘱,证明靳某同意将房产给吕某,且未约定将理财利息给靳某。靳某的遗嘱和协议均证实靳某让吕某放弃工作,回来照顾她,并未威胁或胁迫靳某,是靳某主动提出的。吕某提供了转账记录,证明她从2021年7月至2023年7月为靳某支付的位于石景山房屋的租金。她提出,靳某从石景山房屋搬离后要求入住养老院,居住5个月后,又要求至上庄租房居住,双方因此对靳某拒绝退还养老院费用作为房租一事产生争议。吕某于2024年8月26日向靳某转账16200元支付上庄房屋第四季度租金,而第二、第三季度的租金尚未支付。
靳某提供了与吕某之间日常沟通的微信记录,证明吕某未对其进行赡养。吕某提供了刘某的证词,证明靳某在养老院居住了5个月,并一次性支付了20万元养老院费用。
法院判决:
女儿应履行约定的赡养责任
二审裁定女儿返还480万元一审法院裁决指出:靳某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所签署的协议中,靳某同意将售房款490万元转交给吕某,条件是吕某承担靳某的全部养老费用,包括房租等开销。鉴于吕某是靳某的子女,根据法律规定,她有赡养靳某的义务;同时,作为协议的一方,吕某也有履行赡养责任的约定。吕某需提供证据证明其已履行了赡养义务。
然而,吕某未能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已尽到一般社会标准下的赡养责任。现有证据显示,吕某因靳某不退还养老院费用而未支付上庄房屋的第二、第三季度租金。法院综合靳某和吕某提交的证据,认定吕某的行为构成未履行对赠与人的赡养义务,因此支持靳某撤销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并要求吕某返还490万元的诉讼请求。
因此,一审法院判决:取消靳某与吕某于2023年12月21日签订的协议;吕某须退还靳某490万元。
在一审判决后,吕某不服并提出上诉。二审法院查明,靳某实际支付给吕某的金额为480万元。二审法院认为,根据协议内容,吕某有义务对靳某进行赡养并承担所有养老费用。然而,吕某在支付养老费用过程中未能支付房屋租金,违反了赠与合同中的义务,靳某请求撤销赠与具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一审法院对返还款项的认定有误,法院依法予以更正。
综上所述,吕某的上诉部分成立,法院判决:维持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一项;撤销一审民事判决的第二项;吕某应返还靳某48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