侯某某因出示证件的不当行为,遭到了五日的行政拘留惩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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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8月5日,广西防城港市公安局防城分局对一宗违法行为展开了严肃的行政处罚:

涉事者,一位出生于1997年6月4日的女性,名为侯**,证件编号保密。她平日里工作于**********,户籍扎根于广西防城港市防城区江**********,而如今,她居住在港口区红林**********。

回溯至2025年7月22日的午后,一场突如其来的冲突在防城港市防城区江山镇的小路上上演。当日下午5时45分左右,侯**驾驶着一辆车牌号为桂A6874P的黑色奔驰SUV,与一辆白色长城汽车桂A502XN在狭窄的小路上狭路相逢。两车驾驶员李天明与侯**因行车纠纷而争执不下。争执中,侯**从车辆扶手箱中取出“行政执法证”,强硬地要求对方出示证件,并公开展示了自己的证件。

此事件,证据确凿,包括询问笔录、指认照片、抓捕经过和视频截图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防城分局依法对侯**作出了行政拘留五天的处罚决定。

执行方式和期限:由江山边境派出所将侯**押送至防城港市拘留所执行行政拘留,拘留期限自2025年8月5日起,至2025年8月10日止。

若被处罚人侯**对此次处罚决定持有异议,她可在收到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防城港市防城区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六个月内依法向防城港市防城区提起行政诉讼,捍卫自己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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