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期发生了一起因高空坠物导致的悲剧。在8月1日的夜晚,长沙市开福区北辰三角洲小区E3区天桥路段,一名女童不幸遭遇高空物体坠落,不幸离世。到了8月2日,记者抵达现场时,事故地点已被临时围栏和警戒线围起,物业的安保人员正在现场维持秩序。同时,警方出动无人机进行现场取证作业。
在事件发生地点对面的一家商铺,工作人员透露,该事件于8月1日晚上7点左右发生,随后警方迅速到达现场。死者的父亲正在派出所与警方合作调查,同时,有多位家属抵达现场进行查看。
死者的伯伯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他的侄女今年21岁,是一名主播,与父亲同住在小区内。事发当天晚上,侄女外出散步时不幸遭遇意外,“目前调查结果显示,事故可能是由外墙脱落的水泥块砸中造成的”。
湖南万和联合律师事务所的李健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如果建筑物、构筑物或其他设施及其搁置物、悬挂物脱落或坠落导致他人受伤,且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无法证明自己无过错,则应承担侵权责任。在赔偿后,如果存在其他责任人,所有人、管理人或使用人有权向其追偿。
《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四条明确禁止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如果从建筑物中抛掷物品或物品从建筑物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侵权人应依法承担责任。如果难以确定具体侵权人,除非能证明自己不是侵权人,否则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需给予补偿。在补偿后,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有权向侵权人追偿。
物业服务企业等建筑物管理人应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以防止上述情况的发生;若未采取必要的安全保障措施,则应依法承担未履行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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