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件事需理清:关于“广西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的真相探究

图片[1]-三件事需理清:关于“广西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路”事件的真相探究-阿旺资源分享网“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让路、派出所民警上门要求删帖道歉”的事件引发了公众的广泛关注。8月1日晚,广西边检总站防城港边境管理支队对外发布通报,表示已组建专项工作组对此事件进行调查。

该事件之所以成为热点,是因为许多网友认为涉事的奔驰女司机及其相关人员涉嫌侵犯个人隐私、非法获取他人个人信息以及公职人员滥用职权等问题。这些问题需要相关部门深入调查,以平息公众的担忧。

对于涉事男子表示奔驰女司机等人上门要求其删除曝光车牌信息,以涉嫌侵犯个人隐私为由,有法律专家提出,车牌是车辆在道路上行驶时的识别标志,具有公开性。一般情况下,仅凭车牌号码,公众无法直接获取车主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因此仅展示车牌号码并不构成侵犯他人隐私。

奔驰女司机左手似乎握有某物。

一、男子公开视频,展示对方车牌,此举是否侵犯隐私?

男子“平头哥”(注:网名)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透露,事件发生在7月22日,他在多次向当地派出所、交警部门投诉未果后,于7月31日在抖音上发布了相关视频,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男子发布视频的行为,是否侵犯了奔驰女司机等人的隐私?

广东国鼎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廖建勋律师指出,根据《民法典》的定义,个人信息是指可以单独或与其他信息结合用以识别特定自然人的各种信息,包括姓名、出生日期、身份证号码、生物识别信息、住址、电话号码、电子邮箱、健康信息、行踪信息等。

在此事件中,由于事件发生在公共场所,女司机的言行属于公开场合的即时行为,并未涉及私人生活空间或私密信息。根据《民法典》第1032条,公共场所的公开行为通常不包含在“隐私”范围内。

廖建勋认为,从行为目的和合法性来看,男子曝光视频的主要目的是反映纠纷中对方“亮证施压”的不当行为,这具有维护自身权益和监督公权力的公共利益属性。从曝光的视频来看,并未包含女司机的私人信息,如联系方式、家庭信息等,因此不构成侵犯隐私。

车牌作为车辆在道路行驶的识别标识,具有公开性,车辆上路行驶就会被他人看到,且仅凭车牌号码,一般公众无法直接获取车主的姓名、住址等个人信息,不会干扰车主的私人生活,也难以识别特定自然人,一般不属于隐私范畴,单纯露出车牌不构成侵犯隐私。

陕西恒达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赵良善律师认为,从目前披露的信息来看,男子发布视频主要是为了曝光奔驰女司机疑似“亮证”逼迫让路及可能利用职权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的行为,视频内容是公共场所的公开行为,通常不属于侵犯他人隐私范畴。而且,男子出于公共利益考量,希望相关部门关注此事,查明女司机是否存在违法违规行为,这种曝光行为不应被认定为违法。

赵良善指出,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涉及侵犯隐私的违法行为主要是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等。男子发布视频的行为明显不属于上述情形,不构成对女司机隐私权的侵犯。

二、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让车,存在哪些问题?

由于会车双方僵持不下,此时奔驰女司机“亮证”,逼迫对方让车。据男子“平头哥”介绍,当时,奔驰女司机展示了一本印有“行政执法”字样的证件,而同车男子则直接说出了其家庭住址与姓氏,并使用了粗俗语言。廖建勋指出,一般性的车辆相遇,双方避让即可解决,但奔驰女司机一方却采取了“亮证”行为,并透露了对方姓名、住址等个人隐私信息,这暴露了其滥用职权的现象。

若该女司机为公职人员,在非公务的交通纠纷中出示证件施压,则属于违规使用公权力,可依据《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进行相应处理。再者,从视频内容分析,女司机当时并非处于执法状态,而是在非执法场合下出示证件进行威胁,这也涉嫌滥用职权。从治安管理的角度来看,女司机出示证件后的威胁行为,可能违反了《治安管理处罚法》。

此外,女司机仅凭车牌号就透露了对方的家庭住址和姓名,如果这些信息是通过非法途径,如违规查询公安系统或交通管理数据库获得,那么就违反了《个人信息保护法》第10条的规定。

赵良善认为,奔驰女司机的“亮证”行为,若其是公职人员,这表明她试图利用特殊身份施加压力,以迫使对方让路,这种行为违背了公职人员应有的公正、廉洁、为民服务等原则,是对公职身份和权力的滥用,损害了公职人员在公众心中的形象,降低了政府的公信力。

另外,根据《民法典》和《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规定,个人的住址、姓氏等信息属于个人隐私,受到法律保护。女司机仅凭车牌号就获取并透露了对方的家庭住址和姓氏,若她是公职人员,可能利用职务之便通过相关系统查询他人信息,这属于非法收集、泄露个人信息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者,可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若她不是公职人员,通过非法途径获取他人信息同样违法。

赵良善进一步指出,从更深层次看,奔驰女司机在会车纠纷中试图通过“亮证”和透露对方个人信息来迫使对方退让,这暴露了她可能存在“特权思维”,将手中的权力或特殊身份作为谋取私利、强迫他人服从的工具,忽视了他人的合法权益和正常诉求,破坏了社会公平正义和法治秩序。

至于民警深夜上门要求道歉并删除视频的行为,据当事人“平头哥”所述,7月31日,他将相关视频发布到网络上后,引起了广泛关注。当晚,奔驰女司机及派出所民警等5人来到他的家中,要求他删除视频,并声称视频中的车牌号侵犯了隐私,要求他道歉。廖建勋指出,民警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要求删除视频,这一做法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且存在程序上的缺陷。公民在未侵犯他人权益、不涉及国家秘密等敏感信息的前提下,有权拍摄并公开相关视频,这属于正常的监督行为。如果视频内容不侵犯他人隐私、不扰乱公共秩序,也不存在其他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情况,那么民警以此为理由要求删除视频,就缺乏法律依据。

从事件本身来看,当事人曝光视频是为了维护自己的权益,且视频并未显示任何违法内容。民警仅以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为由要求删除视频,却未指明具体的条款和违法事实,这样的做法难以让人信服。

廖建勋还强调,民警要求当事人删除视频时,应遵循法定程序。据媒体报道,民警深夜到当事人父母家中要求删除视频,未详细说明法律依据和具体违反条款,还通过村委对男子家人施加压力,这种做法不符合执法程序,涉嫌滥用职权。

廖建勋认为,公安机关在处理公民合法的信息发布行为时,应保持克制,除非有确凿证据证明视频内容违法且可能造成严重危害,否则不得强制删除。此次上门以“拘留”相威胁,已超出合理执法范围,涉嫌滥用职权。

赵良善也持有相似观点,他认为警方以侵犯隐私为由要求男子道歉并删除视频,缺乏明确的法律依据。从处警程序来看,民警在处警时应当遵循法定程序,即便男子的行为可能存在问题,也应先进行调查,收集证据,告知当事人相关权利和执法依据等,而不是直接要求删除视频、道歉,甚至以拘留相威胁。这种处警方式违背了程序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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